十四、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企财22表] 75
十四、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企财22表] 75
本套报表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和独立核算的重要区域性分公司。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会计主附表:是反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利润表(企财02表)、现金流量表(企财03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企财04表)、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表(企财05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企财06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企财07表)、基本情况表(企财08表)、人力资源情况表(企财09表)、带息负债情况表(企财10表)。
(三)财务情况表: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重要财务事项的报表,包括应收款项情况表、存货情况表、对外股权投资情况表、投资并购企业情况表、子企业及股权处置情况表、金融投资及风险业务情况表、资金集中管理情况表、提供担保情况表、主要业务情况表、成本费用情况表、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表、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股权结构情况表、企业期初数调整情况表等14张报表。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指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总会计师未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由实际分管财务决算工作的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4.会计(财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职能的专职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编报日期:指财务决算报表通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凡设立董事会的按照通过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按照通过经理办公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核签发的日期。
7.报表审计机构: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名称。
8.审计报告签字人: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封面右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
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单位),需要自行编码,具体规则如下:
中央自编企业、单位18位码(如:没有统一信用代码的、独立核算单独报送决算的境外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等):
第1位:#,自编单位标识。
第2-4位:部门标识,3位码。
第5-8位:隶属关系代码前4位,中央企业统一为“0000”。
第9-16位:原9位码中的前8位码,原有自编码企业与原企业代码一致,保持连续;新增自编码企业按照自定规则编码,确保内部不重复。
第17-18位:校验位,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中的校验码计算方法生成,可使用报表软件中的IDC单位代码生成工具自动生成,其中第17位按照原9位码校验规则进行校验。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集团公司本部填列方法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差额表比照二级企业本部填列。
④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以下企业时,比照三级企业填列。
⑤各级企业“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9)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区级企业一律填列“370113”。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2009)填报。如:隶属各省“民政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民政部”代码“314”。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机构设置与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国家和地区:根据实际经营所在地并结合注册地,按照《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选择填列。其中:实际经营所在地为香港、澳门的企业,国家代码分别填列“344”“446”。
4.所属行业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5.经营规模: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具体分为:1 大型,2 中型,3 小型,4微型。
6.经济类型: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企业类型。
国有控股是指国有出资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是指国有出资持股比例未达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权利、可以实质控制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其中: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企业(含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7.组织形式: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具体包括:10公司制企业(11国有独资公司,1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5法人独资公司),20非公司制企业(21非公司制独资企业 22其他非公司制企业),30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40其他。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公司制企业”中的“11国有独资公司”填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15法人独资公司”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选择填报股票类别及其股票代码。多地上市企业的股票类别和股票代码均须分别填列,股票代码以“;”做为分隔符。(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8.审计方式: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具体审计方式,包括:0未经审计,1社会中介机构审计,2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9.审计意见类型:指注册会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1标准无保留意见,2非标准无保留意见,3保留意见,4否定意见,5无法表示意见。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是指带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10.设立年份: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1.上年企业代码: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组织机构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9位码组成。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2.上报因素:反映企业连续上报情况,或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原因。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指上年度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企业(单位)。
(8)7收购:指因购入而新增的上年未作单户填报本报表的企业(单位)。
(9)9其他: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上报原因。
13.报表类型码: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金融子企业表,3境外子企业表,4事业并企业表,5基建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境外金融企业应选择“2金融子企业表”填列。
14.执行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所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实际情况填列。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企业会计制度-13,小企业会计准则-14,其他-99。同时,报表类型码为“0”、“2”、“3”、“4”或“5”的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新租赁准则”选项。
15.混合所有制企业:指本企业资本构成含有非公成分。非公成分包括除公司职工之外的自然人,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基金等。
16.员工持股企业:指存在本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股权情况的企业。
17.文化企业:财政部文化司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文化企业选“1是”,其他单位选“2否”。
18.备用码: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注:若企业为连续上报单位,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隶属关系”、“所在地区”、“所属行业码”、“经营规模”、“经济类型”、“组织形式”、“设立年份”、“报表类型码”等信息应与上年衔接。
(一)编制方法。
1.表内“期末余额”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期初余额”指标根据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已执行新租赁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需将上年度财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按照新准则规定转化后,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等指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4.表内“☆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指标仅由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填列。
5.表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指标仅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填列。
6.表内“☆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指标仅由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填列。
7.表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指标,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不需填列。
8.表内“*少数股东权益”由集团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填列。
9.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填报。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结算备付金:反映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拆出资金: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交易性金融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5.衍生金融资产: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期末余额。
6.应收票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应收账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8.☆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9.△应收保费:反映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应收分保账款: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其他应收款: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的“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收股利单独列示。
1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4.存货:企业应根据存货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或“商品削价准备”、“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5.☆合同资产:应根据“合同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执行新收入准则企业填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应根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应收退货成本,应根据“应收退货成本”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出售,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
16.持有待售资产: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净额填列。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
18.其他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9.△发放贷款和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0.☆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2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22.☆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23.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日投资的摊余成本,即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24.长期应收款: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5.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2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27.☆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反映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28.投资性房地产: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固定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加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单独列示。。
30.在建工程: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期末账面价值和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1.生产性生物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2.油气资产: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33.☆使用权资产: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执行新租赁准则企业填列。
34.无形资产: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5.开发支出: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6.商誉: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商誉的价值,应根据“商誉”科目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37.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余额填列。
38.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9.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
40.△向中央银行借款: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应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1.△拆入资金: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2.☆交易性金融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4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44.衍生金融负债: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期末余额。
45.应付票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该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应付账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47.☆合同负债:应根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执行新收入准则企业填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应付退货款,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下的“应付退货款”明细科目是否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在“其他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48.△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9.△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反映企业吸收的各种存款和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应根据“同业存放”、“吸收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0.△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1.△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应根据“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2.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单独列示。
53.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贷方余额填列,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填列;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非流动负债列示。
54.其他应付款: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付股利单独列示。
55.△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6.△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7.持有待售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持有待售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其他流动负债:反映除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流动负债。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应在本项目反映。
59.△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企业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0.☆租赁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执行新租赁准则企业填列。
61.长期应付款: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的期末账面价值,企业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以及“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2.长期应付职工薪酬:反映企业辞退福利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之后支付的部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净负债。
63.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应付退货款等,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4.递延收益: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确认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尚待确认的政府补助、劳务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等。其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65.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6.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余额。
67.实收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净额”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余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控股、控制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3)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以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4)民营资本:指除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外商资本以外的其他资本。
(5)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68.#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69.其他权益工具: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期末账面价值。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在“应付债券”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应付债券”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填列,对于优先股和永续债,还应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的“优先股”项目和“永续债”项目分别填列。
70.库存股: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企业股份金额,应根据“库存股”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1.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反映企业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应单独列示。
72.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专项储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
73.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74.△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5.未分配利润: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76.*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报表项目对照表。
行次 | 金融企业报表项目 |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项目 |
1 |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 货币资金 |
2 | 货币资金 | 货币资金 |
3 | 结算备付金 | △结算备付金 |
4 | 存放同业款项 | △拆出资金 |
5 | 贵金属 | 其他流动资产 |
6 | 拆出资金 | △拆出资金 |
7 | 融出资金 | △拆出资金 |
8 | 衍生金融资产 | 衍生金融资产 |
9 | 存出保证金 | 其他流动资产 |
10 | 应收款项 | 应收票据 |
11 | 合同资产 | 合同资产 |
12 | 应收保费 | △应收保费 |
13 | 应收代位追偿款 | 其他流动资产 |
14 | 应收分保账款 | △应收分保账款 |
15 |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16 |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17 |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18 |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19 | 保户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部分)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20 | 保户质押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21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22 | 持有待售资产 | 持有待售资产 |
23 | 发放贷款及垫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部分)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24 | 发放贷款及垫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25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26 | 债权投资 | 债权投资 |
27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28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9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
30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持有至到期投资、债权投资 |
31 | 长期股权投资 | 长期股权投资 |
32 | 存出资本保证金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3 | 投资性房地产 | 投资性房地产 |
34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
35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36 | 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 |
37 | 独立账户资产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9 | 其他资产(属于流动资产的部分) | 其他流动资产 |
40 | 其他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的部分)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1 | 短期借款 | 短期借款 |
42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43 | 应付短期融资款 | 短期借款 |
44 |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45 | 拆入资金 | △拆入资金 |
46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47 | 衍生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48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49 | 吸收存款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50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51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52 | 预收保费 | 预收账款 |
53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54 | 应付分保账款 | 应付分保账款 |
55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职工薪酬 |
56 | 应交税费 | 应交税费 |
57 | 应付款项 | 应付账款 |
58 | 合同负债 | 合同负债 |
59 | 持有待售负债 | 持有待售负债 |
60 | 应付赔付款 | 应付账款 |
61 | 应付保单红利 | 其他应付款 |
62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 其他流动负债 |
63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64 | 未决赔款准备金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65 | 寿险责任准备金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66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67 | 预计负债 | 预计负债 |
68 | 长期借款 | 长期借款 |
69 | 应付债券 | 应付债券 |
70 | 独立账户负债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7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2 | 其他负债(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部分)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73 | 其他负债(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74 |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75 | 其他权益工具 | 其他权益工具 |
76 | 资本公积 | 资本公积 |
77 | 库存股 | 库存股 |
78 | 其他综合收益 | 其他综合收益 |
79 | 盈余公积 | 盈余公积 |
80 | 一般风险准备 | △一般风险准备 |
81 | 未分配利润 | 未分配利润 |
(四)表内公式。
15行≥16行;18行≥(19+20)行(合理性);25行=2+3+4+5+6+7+8+9+10+11+12+13+14+15+17+18+21+22+23+24)行;50行≥51行;52行=(27+28+29+30+31+32+33+34+35+36+37+41+42+43+44+45+46+47+48+49+50)行;74行=(25+52)行;90行≥(91+92)行;92行≥93行;94行≥95行≥0(合理性);96行≥97行;103行=(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4+96+98+99+100+101+102)行;107行≥(108+109)行;116行≥117行;118行=(105+106+107+110+111+112+113+114+115+116)行;119行=(103+118)行;121行=(122+123+124+125+126)行;128行=(121-127)行;129行≥(130+131)行;137行≥(138+139+140+141+142)行;145行=(128+129+132-133+134+136+137+143+144)行;147行=(145+146)行;148行=(119+147)行;148行=74行;若封面“组织形式”为11或21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则121行期末余额=122行行期末余额;若封面“组织形式”为15且“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则121行期末余额=123行行期末余额;若封面“上报因素”为0或5或6或7或9,则74行期初余额>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则146行=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3行=0、4行=0、12行=0、13行=0、14行=0、17行=0、27行=0、77行=0、78行=0、86行=0、87行=0、88行=0、89行=0、98行=0、99行=0、105行=0、143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收入准则为2,21行=0、85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2,则5行=0、10行=0、28行=0、30行=0、34行=0、35行=0、79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租赁准则为2,则44行=0、110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1,则6行=0、29行=0、31行=0、80行=0。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年或一个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企业应根据损益类账户及其有关明细账户的上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和本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按本年度口径调整后填列。
2.表内“△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汇兑收益”等指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3.表内“*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仅由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企业填报。
4.表内“☆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指标仅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填列。
5.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和相关项目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营业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已赚保费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四部分内容。
2.营业收入: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利息收入:反映企业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已赚保费: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共十四部分内容。
7.营业成本: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利息支出:反映企业经营存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退保金: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赔付支出净额:反映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3.△保单红利支出: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4.△分保费用: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依据“分保费用”扣减“摊回分保费用”的净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5.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6.销售费用:反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财务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其中:利息费用、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项目需单独列示,“利息费用”“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项目均以正数填列。其中,“利息费用”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科目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若为汇兑净收益,则在“汇兑净损失”以负数列示。
19.其他:反映石油石化企业勘探费用。
20.其他收益: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21.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单独列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22.△汇兑收益: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23.☆净敞口套期收益。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2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25.☆信用减值损失: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减值损失,以“-”号填列。
26.资产减值损失:反映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计提的各项预期信用损失外,企业针对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各项减值损失,如为减值损失,以“-”号填列。
27.资产处置收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28.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30.所得税费用: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
31.净利润:按归属分,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部分内容;按经营的持续性分,包括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两部分内容。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净利润列报。企业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净利润列报。
32.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须按照能否重分类进损益单独列示以下项目: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中: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反映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反映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权益法下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其中: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反映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金额作为该项目的减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项目,反映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项目,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项目,反映企业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
33.综合收益总额:反映企业在当期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34.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承担的亏损,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列。
基本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计算的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稀释每股收益:反映股份有限公司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而计算的每股收益。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报表项目对照表。
行次 | 金融企业报表项目 |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项目 |
1 | 其他业务收入 | 营业收入 |
2 | 其他业务成本 | 营业成本 |
3 | 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 |
4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5 | 已赚保费 | △已赚保费 |
6 | 利息支出 | △利息支出 |
7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8 | 退保金 | △退保金 |
9 | 赔付支出减“摊回赔付支出” | △赔付支出净额 |
10 | 保单红利支出 | △保单红利支出 |
11 | 分保费用 | △分保费用 |
12 | 业务及管理费减“摊回分保费用” | 管理费用 |
13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14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税金及附加 |
15 | 业务及管理费 |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
16 | 汇兑收益 | △汇兑收益 |
17 | 信用减值损失 | 信用减值损失 |
18 |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 资产减值损失 |
19 | 其他收益 | 其他收益 |
20 | 投资收益 | 投资收益 |
21 |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22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23 | 净敞口套期收益 | 净敞口套期收益 |
24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25 | 资产处置收益 | 资产处置收益 |
26 |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收入 |
27 | 营业外支出 | 营业外支出 |
28 | 每股收益 | 每股收益 |
29 | 基本每股收益 | 基本每股收益 |
30 | 稀释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四)表内公式。
1行=(2+3+4+5)行;6行=(7+8+9+10+11+12+13+14+15+16+17+18+19+23)行;19行≥(20-21+22)行(合理性);25行≥(26+27)行(合理性);34行=(1-6+24+25+28+29+30+31+32+33)行;35行≥36行;38行=(34+35-37)行;40行=(38-39)行;40行=(42+43)行;40行=(45+46)行;47行=(48+65)行;48行=(49+55)行;49行=(50+51+52+53+54)行;55行=(56+57+58+59+60+61+62+63+64)行;66行=(40+47)行;66行=(67+68)行;67行=(42+48)行;68行=(43+65)行。若封面“组织形式”为13,或“股票代码”不为空,则70行、71行不为0(合理性);若70行、71行不为0,则封面“组织形式”为13,且“股票代码”不为空(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则43行=0、65行=0、68行=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2,则27行=0、29行=0、31行=0、52行=0、53行=0、57行=0、59行=0、61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1,则58行=0、60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则3行≥0、8行≥0(合理性);20行≥0、21行≥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不为1或9,且封面“行业分类与代码”不为0700下属明细项目,则23行=0;若“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3行=0、4行=0、5行=0、8行=0、9行=0、10行=0、11行=0、12行=0、13行=0、14行=0、28行=0(合理性)。
(五)表间公式。
(67-42)行=企财01表134行期末余额-期初余额(合理性)。
(一)编制方法。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年或一个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情况。企业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2.企业应根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账款,减去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5.△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合同保费、本期预售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结束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6.△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7.△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投资保障性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8.△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本期自行买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9.△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0.△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1.△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2.△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3.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其他现金流入如价值较大的,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本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其中: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填列。
15.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应从本项目中扣除。本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及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7.△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反映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本期存放于中央银行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的净增加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8.△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的现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19.△拆出资金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拆出款项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现金,减去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所取得的现金后的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0.△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本期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1.△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支付保单红利所支付的现金。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22.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3.支付的各项税费: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本项目可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支付的工会经费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时缴纳的保证金等。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中“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行项目(银行、证券公司专用)在本行项目中列示。
25.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6.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权性投资,其利息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8.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净额为负数,应将该金额填列至“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29.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0.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1.投资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本项目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应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中反映。
32.△质押贷款净增加额: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发放保户质押贷款的现金净额。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33.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净额为负数,应将该金额填列至“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34.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中“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返售业务资金净增加额”行项目(保险公司专用)在本行项目中列示。
35.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不在本项目反映,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内减去。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6.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子公司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来自少数股东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
37.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以及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8.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接受现金捐赠等。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中“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行项目(保险公司专用)在本行项目中列示。
39.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偿还债务本金而支付的现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0.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现金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1.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反映子公司实际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利润等。
42.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等。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期支付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反映。
43.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4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提前通知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含在现金范围内。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
(三)表内公式。
16行=(2+3+4+5+6+7+8+9+10+11+12+13+14+15)行;27行=(17+18+19+20+21+
22+23+24+25+26)行;28行=(16-27)行;35行=(30+31+32+33+34)行;41行=(36+37+38+39+40)行;42行=(35-41)行;44行≥45行;48行=(44+46+47)行;50行≥51行;53行=(49+50+52)行;54行=(48-53)行;56行=(28+42+54+55)行;58行=(56+57)行;57行本期金额=58行上期金额;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3或4或5,则3行=0、4行=0、5行=0、6行=0、7行=0、8行=0、9行=0、10行=0、11行=0、12行=0、13行=0、18行=0、19行=0、20行=0、21行=0、22行=0、23行=0、38行=0。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本年和上年年初调整及本年和上年增减变动的情况,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少数股东权益”栏目用于反映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1.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本年和上年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当年发生额等分析填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2.表内“☆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仅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余额:反映企业上上年资产负债表中的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
2.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反映企业本年和上年会计政策变更和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对上上年及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影响金额。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影响的金额不填列于此项。
(1)会计政策变更:反映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引起的影响金额不填列于此项。
(2)前期差错更正:反映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3.其他:反映企业企业本年和上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清产核资、执行新准则(新租赁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等影响的金额。
4.本年年初余额:本年金额反映企业考虑本年会计政策变更及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对以前年度的影响调整后得出的本年年初所有者权益金额。
上年金额反映企业在上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基础上,考虑本年和上年会计政策变更和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对上上年及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影响调整后的上年年初所有者权益金额。
5.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1)净利润: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栏。
(2)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3)综合收益总额:反映企业当年的综合收益总额,应根据当年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和“净利润”项目填列,对应列在“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栏。
(4)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①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反映企业接受普通股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②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应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③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5)专项储备提取和使用:反映企业当年专项储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①提取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
②使用专项储备:反映企业当年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情况,对应列在“专项储备”栏。以“-”号填列。
(6)利润分配:反映企业当年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对应列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栏。其中:
①提取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项目、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等项目。
②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反映企业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7)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其中:
①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③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④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反映按年计算的设定收益计划增减变动结转所有者权益的数额。
⑤☆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年末余额:本年金额反映企业本年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
上年金额反映企业考虑本年会计政策变更及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对以前年度的影响调整后得出的上年年末所有者权益金额。
(四)表内公式。
1.行次:1行本年金额=33行上年金额;5行本年金额=(1+4)行本年金额;5行上年金额=(1+2+3+4)行上年金额;6行=(7+8+13+16+26)行;8行=(9+10+11+12)行;13行=(14+15)行;16行=(17+23+24+25)行;17行≥(18+19+20+21+22)行;26行=(27+28+29+30+31+32)行;33行=(5+6)行。
2.栏间:12栏=(1+2+3+4+5-6+7+8+9+10+11)栏;14栏=(12+13)栏; 26栏=(15+16+17+18+19-20+21+22+23+24+25)栏;28栏=(26+27)栏;17行、18行、19行、20行、21行、22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12栏、14栏、26栏、28栏=0(合理性);32行12栏不为0,则32行(12+13)栏=0;32行26栏不为0,则32行(26+27)栏=0。
(五)表间公式。
5行1栏=企财01表128行期初余额;5行2栏=企财01表130行期初余额;5行3栏=企财01表131行期初余额;5行(2+3+4)栏=企财01表129行期初余额;5行5栏=企财01表132行期初余额;5行6栏=企财01表133行期初余额;5行7栏=企财01表134行期初余额;5行8栏=企财01表136行期初余额;5行9栏=企财01表137行期初余额;5行10栏=企财01表143行期初余额;5行11栏=企财01表144行期初余额;5行12栏=企财01表145行期初余额;5行13栏=企财01表146行期初余额;5行14栏=企财01表147行期初余额;7行7栏=企财02表48行本期金额;7行12栏=企财02表67行本期金额;7行11栏=企财02表42行本期金额;7行13栏=企财02表68行本期金额;7行14栏=企财02表66行本期金额;7行21栏=企财02表48行上期金额;7行25栏=企财02表42行上期金额;7行26栏=企财02表67行上期金额;7行27栏=企财02表68行上期金额;7行28栏=企财02表66行上期金额;33行1栏=企财01表128行期末余额;33行2栏=企财01表130行期末余额;33行3栏=企财01表131行期末余额;33行(2+3+4)栏=企财01表129行期末余额;33行5栏=企财01表132行期末余额;33行6栏=企财01表133行期末余额;33行7栏=企财01表134行期末余额;33行8栏=企财01表136行期末余额;33行9栏=企财01表137行期末余额;33行10栏=企财01表143行期末余额;33行11栏=企财01表144行期末余额;33行12栏=企财01表145行期末余额;33行13栏=企财01表146行期末余额;33行14栏=企财01表147行期末余额。
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2,则31行(7、11、12、14、21、25、26、28)栏=0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占用国有资本总量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国有资本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本年企财04表等相关科目数据分析填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国有资本权益总额:指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实收资本及其享有的权益额。属于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资主体性质的企业,国有资本享有的权益年初、年末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一般风险准备-国有独享部分)×(国有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国有独享部分。
国有独享部分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拨付流动资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国家独享权益数额。
2.年初国有资本权益总额:反映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上年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追溯调整后形成的本年年初国有资本权益总额。
3.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反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国家资本;国有企、事业单位本年投资设立企业或对原企业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国有法人资本。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分别反映企业当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划出本企业(单位)而造成国有资本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5.资产评估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当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部门批复而当年增加、减少国有资本权益的数额。按规定已经进行追溯调整的不在本项目反映。
7.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分别反映企业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资本权益的数额。
8.资本(股本)溢价:反映由于资本(股本)溢价而影响国有资本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9.接受捐赠:反映企业当年接受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而增加的国有资本权益。
10.债权转股权: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将银行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投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权益。
11.税收返还:反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等而直接增加的国有资本权益。企业享受行业性的税收返回政策,不在本项目中反映。
12.减值准备转回: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资产价值回升等原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权益。
13.会计调整:反映企业经营期间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前期差错调整以及其他会计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权益。涉及减值准备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以及差错调整事项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权益在“减值准备转回”项目中反映。
14.经营积累、经营减值:反映企业当期生产经营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扣除因客观原因影响当期损益而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数额,应根据企财02表分析填列。企业当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专项储备作为企业当期经营因素,在“经营积累”或“经营减值”填列。
15.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而减少:反映企业当年消化的以前年度发生的潜亏挂账而造成国有权益减少的数额,不包括非国有权益减少部分。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1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反映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发生的国有资本权益减少。不可抗拒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情况下指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
17.因主辅分离减少:反映企业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本年度减少的国有资本权益数额。
18.企业按规定已上缴利润:反映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利润而减少的国有资本权益。
19.资本(股本)折价:反映企业以全部或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的国有资本权益。
20.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经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未在上述客观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国有资本权益的金额。增加额和减少额应在表中分别填列。
21.年末其他国有资金:反映年末不列入企业所有者权益,但由企业管理、使用的具有权益性质的国家所有的资金,如保险保障基金、特准储备基金、股份制改造剥离权益、国家专用拨款等。
22.年末合计国有资本总量:反映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的年末合计数。
(四)表内公式。
2行=(3+4+5+6+7+8+9+10+11+12+13+14+15)行;16行=(17+18+19+20+21+ 22+23+24+25+26+27+28)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则2行至28行各项指标应为≥0;29行=(1+2-16)行;31行=(29+30)行。
(五)表间公式。
1行=企财01表〔(122行+123行)/121行×145行〕期初余额(合理性);29行=企财01表〔(122行+123行)/121行×145行〕期末余额(合理性)。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减变动和期末账面余额,以及政策性挂账和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等情况。其中,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以及发生其他期初数调整事项的企业,“年初账面余额” 按照调整后金额进行填列。
(二)编制方法。
1.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相关资产和损益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3.表内“☆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仅由执行新收入准则企业填列。
4.表内“☆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仅由执行新租赁准则企业填列。
5.表内“☆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仅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填列。
6.表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指标,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不需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坏账准备:反映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此项目不包括执行新准则企业合同资产的坏账准备。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当期应冲减的金额在“本期计提额”中反映。金融企业计提的“△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填列此处。
2.存货跌价准备:反映企业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合同资产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4.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计提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5.☆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在期末对各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所计提的减值准备。
7.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计提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8.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9.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1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12.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13.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油气资产减值损失。
14.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根据使用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15.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反映企业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准则,根据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于每一个会计年度进行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计入商誉减值准备。
17.☆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8.☆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反映企业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9.其他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其他减值准备。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核算的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及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扣除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在本项目反映。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填列此处。
20.资产减值准备合计: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转回(减少)额和年末余额。
21.合并增加额、合并减少额:反映企业(集团)因合并范围变化而增加或减少的减值准备金额。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调整合并期初数,不在本项目下反映。
22.资产价值回升转回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期末因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
23.转销额:反映企业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本期因资产处置、核销等因素,转销的减值准备金额。
24.当年处理以前年度损失和挂账:反映企业在权益和当期损益中处理的以前未处理的各类损失和潜亏挂账。其中:在当年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损失挂账反映企业在当年损益中消化处理的各类损失和潜亏挂账,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积压存货、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费用,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挂账等。该项目须经中介机构逐户、分明细项审计确认,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详细披露或作专项审计说明。
(四)表内公式。
1.行次:20行=(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行。
2.栏间:5栏=(2+3+4)栏;10栏=(6+7+8+9)栏;11栏=(1+5-10)栏。
(五)表间公式。
10行(1栏、11栏)=企财01表40行(期初、期末余额);20行10栏≥企财05表12行;若企财05表12行不为0,则20行6栏不为0。
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收入准则为2,则3行=0、17行=0、18行=0。
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1,则6行=0、7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2,则5行=0。
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租赁工具准则为2,则14行=0。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各项税金、保险等款项的负担及上交情况。本表一至五项以及补充资料一至三项反映企业本年度在中国境内地区承担或缴纳的税费金额,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部分;补充资料第四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向境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缴纳的税费金额。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分析填列。企业填报时应注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数据衔接一致。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本年应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烟叶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金额。
2.本年实际上交税费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烟叶税、关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石油特别收益金及其他税费的合计金额。
3.石油特别收益金: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规定,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4.其他税费:反映除表中所列各项税费外,企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所有其它各项税费的交纳情况。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填列在“教育费附加”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进口增值税应填列在“增值税”项目中,不在本项目反映。
5.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情况,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6.国有资本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等规定,本年应交和本年已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本项目仅由企业集团本部填列,不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红利。
7.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金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8.本年实际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反映企业本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只反映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9.出口退税情况:由外贸公司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填列,包括未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的工业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外轮供应企业等按要求填列相关指标。
(1)出口额(美元):反映本年度企业出口产品(商品)收入额(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按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为美元的金额,本项目填列数应与海关报关数保持一致。
(2)以前年度欠出口退税: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按上年末“应收出口退税”借方余额填列。
(3)本年度应收出口退税:企业按“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4)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反映企业本期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额,按“应收出口退税”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10.本年实际缴纳境外税费总额:反映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
(四)表内公式。
行次:1行=(2+3+4+5+6+7+10+11+12+13)行;7行=(8+9)行;14行=(15+16+17+18+19+20)行;32行=(29+30-31)行。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高质量发展、产值、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境外投资、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扶贫及捐赠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填列。表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指标仅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本年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收到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性资金、生产发展性资金、社会保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转拨的财政性质资金也应当在本项目中反映。
基本建设性资金: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基建有偿使用支出、基建拨款支出、国家资本金、基建贷款贴息支出、国债专项基建拨款和其他基建支出等。
生产发展性资金: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由国家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方面的资金(包括经济战备动员费)和反映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以及支持企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社会保障性资金: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用于下岗补助、救济等社会保障性支出的财政资金。
其他: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其他政策性补贴、税收返还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2.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1)专利情况:
累计拥有有效专利数:截至报告期末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专利数量,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本年科技资金来源与支出情况:
①本年科技资金来源合计按来源分为政府拨款、企业自筹和其他。
政府拨款:反映政府有关部门本年对本企业拨款到账的资金总额。
企业自筹:反映本企业用于科技的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总额。
②本年研发(R&D)经费投入合计: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47号)的相关标准,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研发(R&D)经费投入是指为实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具体包括:日常性支出。包括为实施研发活动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以及所有相关费用和福利),购置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各种相关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和服务等支出。资产性支出。包括为实施研发活动而进行固定资产建造、购置、改扩建以及大修理等的支出(不含固定资产折旧),土地与建筑物支出、仪器与设备支出、资本化的计算机软件支出、专利和专有技术支出等。对于研发活动与非研发活动的共用部分,应按使用面积、时间等进行合理分摊。外部支出。包括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全部经费。
(3)科技人员:反映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制度工作时间10%及以上的人员。
研发人员:反映参与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研究、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课题)组人员、企业科技行政管理人员和直接为项目(课题)活动提供服务的辅助人员。
3.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1)工业总产值:按报告期内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工业产品总量。仅由工业企业填列。
(2)劳动生产总值:指各种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是企业总产出与中间投入之差。增加值为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和。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报酬。主要包括本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指企业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税净额:指国家对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各种税费主要有:本年应交的增值税、所得税、主营业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扣除内容主要有:国家财政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等生产补贴。
营业盈余:指企业本年的营业利润加补贴,主要包括:企业营业利润、补贴收入等。
4.投资收益:反映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项目收益等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项目收益等在处置时实现的损益。项目填报按照相关科目的会计规定分析填列。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按照投资持有和处置的性质分析填列。
5.本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反映企业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换入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管理费用项下的党建工作经费:反映企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要求,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的党建工作经费。
7.本年企业支付的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支出:反映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义务及生态恢复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生产过程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生产过程间接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销售及回收过程降低环境负荷的成本、企业环保系统的研究开发成本、企业配合社会地域的环保支援成本、由于企业活动而造成对土壤污染、自然破坏的修复成本及公害诉讼赔偿金、罚金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本年度上交政府统筹的支出,反映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可持续发展基金、提取的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其他直接列支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支出;本年度企业提取或据实列支的支出,反映已提取但实际未完全支出的,以提取统计。
本年企业支出的节能减排费用:反映企业用于节约能源,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的全部支出。
8.企业累计向境外投资额:反映企业期末累计向境外的投资金额,但应剔除返还境内投资部分。其中,企业本年新增向境外投资额单独列示。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9.本年对扶贫方面的支出: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包括向扶贫类基金注资)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帮扶等方面的支出。
10.本年对外捐赠支出总额(不含上述“本年对扶贫方面的支出”中救济性、公益性及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反映本年发生的救济性、公益性及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捐赠支出总额。
11.社会贡献总额:反映企业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应交增值税、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关税、其他税收、净利润和企业对外捐赠等。各部分与会计指标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工资:反映企业本年度应发放的从业人员人工成本支出总额。
劳保退休统筹:反映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劳动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劳动保险费:反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价格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反映企业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益性捐赠等,但不包括盈余公积金中公益金部分。
利息支出:反映企业本年全部利息支出金额,含利息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
关税:反映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中交纳和代为交纳的关税。
其他税收:反映企业本年列支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其他新增税种等。
对外捐赠:反映本年发生的救济性、公益性及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捐赠支出总额。
如为负数请填“0”。
(四)表内公式:
1行=(2+3+4+5)行;8行≥9行;8行≥12行;9行≥13行;10行≥11行;12行≥13行;16行=(17+18+19)行;20行=(21+23+26)行;21行≥22行;23行≥(24+25)行;27行≥28行;30行≥0(合理性);32行=(33+34+35+36+37+38+39+40+41+42+43)行;44行=(45+46+47)行;51行≥(52+53+54)行;55行≥56行。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2,则34行=0、37行=0、39行=0、41行=0、42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1,则35行=0、36行=0、38行=0、40行=0。
(五)表间公式(适用于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时)。
32行=企财02表25行;31行=企财08表48行本期金额+企财09表30行本期金额+企财02表(34+36-29-30)行本期金额+企财07表(1行应交数-10行应交数-21行应补数-22行应补数-30行)(合理性);14行本年数=企财04表14行14栏;14行上年数=企财04表14行28栏;15行本年数=企财04表15行14栏;15行上年数=企财04表15行28栏。59行≥企财08表(57+58)行+企财09表(27-28+30+38)行+企财02表40行+企财07表1行应交数+企财10表29行(合理性)。若通过数据计算得出“社会贡献总额”为负数,则“社会贡献总额”填列“0”。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的职工、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工资及福利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本表应根据企业当年基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填列。本表涉及职工人数情况,应按照人员与工资相匹配、“人随工资走”的原则填列,并与企业人事部门的口径衔接一致。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企业人数情况(人):
(1)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年末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以及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2)本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 个月从业人员人数的算术平均值。
(3)年末职工人数:反映企业年末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等,但包含内退下岗人员。企业“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本年平均职工人数:反映企业本年12个月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企业“本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5)年末劳务派遣人数:反映年末企业已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实际提供就业人员(该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承包单位与其签订,并由承包单位负责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的人数。
(6)本年平均劳务派遣人数:反映企业本年已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全年实际提供就业人次(1人工作1天为1个就业人次)除以年制度工作日数(250天)计算填列。
(7)年末离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离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8)年末退休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人数。
(9)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人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离退休人员应纳入此项统计。
(10)年末党员人数:反映企业年末已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职工人数,按照党组织关系进行填报。其中,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不反映在年末党员人数中;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反映在年末党员人数中。
2.企业不在岗职工及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1)年初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初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
(2)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人):反映年末档案关系在本企业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到期的人员实际不在岗人数。
(3)本年累计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其中:需支付经济补偿人数”单独列示,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数。
(4)本年累计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反映企业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单列。
3.工资及福利情况:
(1)本年应发职工薪酬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实际承担的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含劳务派遣费用),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本年实际发放职工薪酬总额: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为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其中“全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本年支付的劳务派遣金额”单独填列。工资总额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3)本年支付的劳务派遣金额:反映企业为将有关工作(如服务性工作)以劳务形式整体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本年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
(4)本年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福利性补助: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各项补助,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领取的工资和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5)本年支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按照企业负责人本年实际收到的薪酬总额填列。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益组成,按照本年实际发放数填报。本年实际发放数应包括本年的基本年薪、上年度绩效年薪当期兑现部分、上一任期绩效年薪当期延期兑现部分、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当年兑现的中长期激励收益是指根据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负责人行权或兑现取得的收益。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负责人当年取得的其它货币收入,一并填报。
企业负责人人数:按照企业本年的负责人人数填列。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长以及其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执行董事等)。本项目不包括在企业兼职不兼酬的企业负责人人数。合并报表按汇总口径填列。
(6)本年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反映企业本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总额,包含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
(7)本年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反映企业在本年度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的费用。
(8)本年支付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反映企业在本年度对本单位职工教育和培训方面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四)表内公式。
2行≥5行+8行;4行≥5行;4行≥(5+24)行;4行≥12行;4行≥13行;4行≥14行;4行≥15行;4行≥16行;4行≥17行;4行≥18行;4行+10行+11行≥21行(合理性);6行≥7行;10行本年数≤上年数;(10+11)行≥20行;25行≥26行;27行≥28行;31行≥(32+34)行;32行≥33行;35行≥(36+37)行;39行、40行必填(合理性);若9行>0,则34行>0;若26行>0,则27行>0;若27行>0,则26行>0;若39行>0,则40行>0;若40行>0,则39行>0;若40行>0,则21行>0(合理性)。
(五)表间公式(适用于封面“报表类型码”不为1时)。
若企财07表15行应交数>0,则12行>0;若企财07表25行>0,则13行>0;若企财07表16行应交数>0,则14行>0;若企财07表26行>0,则15行>0;若企财07表17行应交数>0,则16行>0;若企财07表18行应交数>0,则17行>0;若企财07表19行应交数>0,则18行>0;若12行>0,则企财07表15行应交数>0;若13行>0,则企财07表25行>0;若14行>0,则企财07表16行应交数>0;若15行>0,则企财07表26行>0;若16行>0,则企财07表17行应交数>0;若17行>0,则企财07表18行应交数>0;若18行>0,则企财07表19行应交数>0。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各项带息负债本金、利息、逾期本金以及累计欠息情况。补充资料反映企业的带息负债成本情况、永续债和优先股发行情况以及境外发债情况。
(二)编制方法。
企业应根据“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等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企业持有的外币带息负债,应按照外币折人民币的金额填列,外币折人民币时应当以期末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本年应计利息:反映相关带息负债本年度应计提的利息。
2.逾期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偿还的带息负债累计逾期本金总额。
3.年末应付利息:反映年末累计应付未付的相关带息负债的利息。
4.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反映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一年内还本付息的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
5.应付债券:反映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的各类债券,包含归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优先股。
6.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别反映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的各类债券。
7.融资租赁款:反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对外筹资的情况。本金根据“长期应付款”与“未确认筹资费用”的差额填列。
8.☆租赁负债: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企业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租赁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租赁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9.利息支出总额:反映企业当年全部利息支出金额,包括利息费用化和资本化金额,包括计入负债的永续债利息、优先股股利。
10.利息资本化金额:反映企业本年度符合资本化确认条件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全部借款利息。
11.带息负债融资成本率:反映企业当年带息负债平均融资成本,由利息支出总额除以平均带息负债余额(按月平均)计算。
12.已发行永续债、优先股:反映企业期末发行在外的永续债、优先股的本金(股本)余额。归类为权益的永续债、优先股,既包括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也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归类为负债的永续债、优先股单独列示。
13.计入未分配利润的永续债利息:反映企业当年计入权益的永续债所发生的利息。
14.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总额:反映企业集团所属境内外子企业本年度在境外累计发行外币债券的票面本金总额,以人民币填列。各明细项按各类债券的实际币种填列。
15.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总额:反映企业集团所属境内外子企业本年度在境外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票面本金总额。
(四)表内公式。
1.行次:1行=(2+5+10+11+12)行;2行≥(3+4)行;5行≥(6+7+8+9)行;12行≥(13+14)行;15行=(16+19+23)行;16行≥(17+18)行;19行≥(20+21+22)行;23行≥(24+25)行;26行=(1+15)行;29行≥30行;33行≥34行;35行≥36行;若1栏>0,则5栏>0(合理性)。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2,则10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1,则11行=0。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租赁准则为2,则25行=0。
2.栏间:4栏=(1+2-3)栏。
(五)表间公式。
(1行、2行、5行、10行、11行、15行、16行、19行、25行、26行、34行、36行)年初余额、年末余额≤企财01表(103行、76行、101行、79行、80行、118行、106行、107行、110行、119行、109行、108行)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9-30)行=企财02表20行。
本表适用于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表中指标应以企业2020年末或2020年度的有关数据分析填列,具体指标的填报口径按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制度等规定执行,表中与会计主附表相同的指标应当保持前后数据一致。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按账龄分类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逾期应收款项、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应收款项融资中原计入应收账款的部分,以及主要欠款对象、各类保证金、应收账款保理、长账龄应收款项增减变动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1.企业应按照应收款项的科目余额及所属明细科目分析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目前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3.表内“☆应收款项融资”指标仅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年初余额、年末余额: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中原计入应收账款的部分等指标的年初和年末账面余额,不扣除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减值准备。根据会计政策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年末余额单独列示。
2.☆应收款项融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3.逾期应收款项:指超过收款期限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和☆应收款项融资,按账面余额填列
4.补充资料“应收款项”均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和☆应收款项融资。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下应收账款的口径填列,不包含计入合同资产中原属于应收账款的部分。
5.应收政府部门款项:指应收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欠款。对中央部门下属企业欠款、地方政府下属企业欠款等,应分别填报在应收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款项和应收地方国有企业款项中。
6.应收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款项:指应收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款项,由集团汇总分析填列。除在本表填列应收其他中央企业金额总数外,还应在财务情况专项说明中,按对方集团合计口径填报前十大应收单位及金额情况。
7.应收政府投融资平台款项:反映应收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款项。其中:“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8.质量保证金:反映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预留一定比例货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金额。
9.履约保证金:反映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客户或业主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包括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
10.投标保证金:反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缴纳给招标人的投标责任担保金。
11.应收账款保理:反映企业与集团外金融机构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总体情况,按在手保理合同标的余额填列,其中:“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余额”单独列示。
12.长账龄应收款项管理情况:反映账期1年以上应收款项年初、年末余额、本年增减变动额等,集团合并报表增减变动额由集团统计分析填列。
(四)表内公式。
1.行次:1行=(2+3+4+5)行;6行=(7+8+9+10)行;(1+6+11+12)行≥13行;(1+6+11+12)行≥15行;13行≥14行;26行=(27+28+29+31+33+35)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34行;36行=(37+38+39+40)行;41行≥42行;47行≥48行。
2.栏间:1栏≥2栏;1栏≥3栏;2栏≥4栏;3栏≥4栏;5栏≥6栏;26行7栏=(1+6+11+12+16)行1栏;26行8栏=13行1栏;26行9栏=(1+6+11+12+16)行5栏。
3.若封面“报表类型码”为0或2或3或4或5,且封面“执行新准则”中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2,16行=0。
(五)表间公式。
1行(1-3)栏=企财01表9行期末余额;1行(5-6)栏=企财01表9行期初余额;6行(1-3)栏=企财01表15行期末余额;6行(5-6)栏=企财01表15行期初余额;11行(1-3)栏=企财01表32行期末余额;11行(5-6)栏=企财01表32行期初余额;16行(1)栏=企财01表10行期末余额;16行(5)栏=企财01表10行期初余额;(1+6+11+12)行6栏=企财06表1行1栏;(1+6+11+12)行3栏=企财06表1行11栏。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在产品、库存商品(产成品)、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等主要存货的质量情况。
(二)编制方法。
1.企业应按照存货相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分析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指企业已完成工程施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本项目根据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分析填列。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列。
2.在建房地产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构成房地产商品售出条件的全部投入及分摊的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款、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期间税费等费用。本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成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列。
3.已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建设过程,并已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订购单位,或者作为对外销售、出租的产品,包括土地(建设场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本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开发产品”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列。
4.尚未开发的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项目储备的土地资产,包括企业为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交易费、土地契税、办理土地证的费用等。本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成本的有关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5.非正常存货:指由于物理质量、性能发生恶化或由于技术进步、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价值贬值,并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能再恢复到原始价值的存货,如技术淘汰、残损变质、积压呆滞等。
6.非正常存货处置利用情况:主要反映企业盘活处置非正常存货有关情况,以及因处置非正常存货对当期损益形成的影响等。
(四)表内公式。
1.行次:2行≥(3+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2+5+7)行;12行≥(13+14)行。
2.栏间:1栏≥2栏;3栏≥4栏;9行1栏≥12行5栏;9行3栏≥12行6栏;12行6栏≥17行5栏;12行6栏≥18行5栏;12行6栏≥20行5栏;12行5栏≥15行5栏;12行6栏≥15行6栏。
(五)表间公式。
1行(1-2)栏=企财01表19行期末余额;1行(3-4)栏=企财01表19行期初余额;5行(1-2)栏=企财01表20行期末余额;5行(3-4)栏=企财01表20行期初余额;9行(1-2)栏=企财01表18行期末余额;9行(3-4)栏=企财01表18行期初余额。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年末企业对合并范围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在金融资产项目中核算的股权投资基本情况,包括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投资以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类参股投资,不包括在资本市场上取得的财务投资。
(二)编制方法。
1.企业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投资收益”等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及被投资企业实际情况分析填列,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企业目前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为依据。
2.企业应将对集团外的股权投资按照连续持有、本年新增和本年减少逐项填列。其中:本年追加投资以及因新增合并范围带来的对外股权投资,均作为连续持有项目填列;年初持有、至年末已清理的股权投资作为本年减少项目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投资主体:填列对外股权投资的直接投资企业(单位)名称。
2.被投资企业性质:企业应分别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集体、私营、外商、其他等七项内容选择填列。若被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比例超过25%,但国有股权比例仍大于外商股权比例,则按国有控股填列。
3.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选择填列。
4.投资成本:反映企业取得对外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括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和持有期间发生的投资成本,即反映截至期末的累计投资成本。
5.本年账面投资收益:反映企业当年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
6.核算方法:企业应分别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项目选择填列。
7.经营状况:企业应分别按盈利、亏损、非持续经营、筹建期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等内容选择填列。
8.最近三年分红情况:反映企业最近三年内的分红情况,按照最近三年是否分红选择填列。
9.被投资企业代码: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18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企业(境外公司等)使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生成18位代码填报。
10.备注:对于“年末股权比例”超过50%或“年末账面余额”未填列数据的情况,需在此项目中予以说明;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需在此予以说明。
(四)表内公式。
7、8、13、14、15栏1行=2行+4行+6行;12、16栏1行=2行+4行;11栏1行=2行+6行;7、8、11、12、13、14、15、16栏合计=浮动行合计;若10栏>50或12栏=0,则20栏不为空。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以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收购兼并方式取得其他企业控制权的情况,不包括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购并、置换以及无偿划转等行为。
(二)编制方法。
企业应根据收购、兼并合同与无偿划转等协议和文件,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逐项分析填列。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管理级次:反映并购主体在集团实际管理架构中的级次。
2.企业性质:应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集体、私营、外商、其他选择填列。
3.所在地区:反映被并购企业所在的地区,按“境内、港澳台、洲别”等枚举填列。
4.并购方式:应按无偿划转、现金收购、资产置换、增资扩股和其他选择填列。
5.是否属主业:按照主业和非主业选择填列。主业的界定以国资委对集团批复的主业范围为依据。
6.净资产价值(审计/评估):被并购企业因无偿划入等原因未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按并购日被并购企业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填列。
7.支付对价:指并购主体在收购兼并中支付的交易对价,应根据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及其他进行分析填列。
8.形成商誉:指企业收购兼并支付的对价超过合并中取得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9.当年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反映企业对当年并购或无偿划入形成的商誉计提的减值准备。
10.企业代码: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18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企业(境外公司等)使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生成18位代码填报。
(四)表内公式。
11、12、13、14、15、16、17、18、20、21栏合计=浮动行合计;若12栏-11栏×19栏>0,则除合计行外,浮动行17栏=12栏-11栏×19栏;若12栏-11栏×19栏≤0,则17栏=0。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本年度对所属子企业及参股企业的清理、处置情况,不包括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子企业及股权出售、转让或无偿划转行为。
(二)编制方法。
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发生的子企业处置情况、参股企业处置情况或无偿划转文件,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所属各个明细科目等资料逐项分析填列。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应当填报本表。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子企业处置情况:反映企业本年度对所属子企业的转让、无偿划出、清算、注销、破产等处置情况,包括处置部分股权和全部股权。
2.参股企业处置情况:反映企业本年度对参股投资项目的转让、无偿划出等处置情况,包括处置部分股权和全部股权。
3.处置方式:应按进场交易、经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经中央企业批准的协议转让、无偿划出、清算、注销、破产、其他选择填列。
4.账面净值(净资产):反映股权处置行为基准日相关子企业及对外参股投资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余额。
5.评估净值(净资产):反映股权处置行为评估基准日相关子企业及对外参股投资企业净资产的评估金额。
6.处置损益:反映企业处置子企业及股权的收益或损失情况。
7.被处置企业代码:一律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18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企业(境外公司等)使用统一的编码规则生成18位代码填报。
(四)表内公式
4、5、6、7栏合计=浮动行合计,4、5、6、7栏合计=子企业处置情况+参股企业处置情况。
(一)基本内容。
本表反映企业的股票、基金、期货(权)及衍生品、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金融投资业务及其实现的投资收益情况,以及抵押、质押、或有事项、诉讼、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等情况。
(二)编制方法。
1.企业应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委托贷款”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及所属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表中各项指标。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填报本表中的有关项目。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股票投资情况:反映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不包括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其中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从事的股票投资情况单独反映。委托他人进行的股票投资业务通过“委托理财情况”反映,不在本项目填列。
(1)原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所持有的股票原始投资账面价值,分多次买入的按加权平均计算投资成本。
(2)年末市值: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所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
(3)浮动盈亏:反映企业截至年末12月31日所持股票市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
(4)当年累计交易金额: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股票投资及交易活动的累计金额。
(5)当年实际盈亏:反映企业当年进行股票投资实际产生的盈亏额。
2.基金投资情况:反映企业在境内、外市场投资各类基金的情况。其中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从事的基金投资情况单独反映。委托他人进行的基金投资业务通过“委托理财情况”反映,不在本项目填列。
(1)原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所持有的基金原始投资账面价值,分多次买入的按加权平均计算投资成本。
(2)年末市值: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所持有基金的市场价值。
(3)浮动盈亏:反映企业截至年末12月31日所持基金市值与投资成本的差额。
(4)当年实际盈亏:反映企业当年进行基金投资实际产生的盈亏额。
3.债券投资情况:反映企业投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种债券的情况。
(1)原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所持有的债券原始投资账面价值,分多次买入的按加权平均计算投资成本。
(2)年末市值: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所持有债券投资的市场价值。
4.商品或金融期货(权)及衍生品投资情况:反映企业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从事的自营、代理、委托期货经纪公司等形式的期货(权)及衍生品交易的情况。其中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从事的期货(权)及衍生品投资情况单独反映。
(1)保证金账户余额: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商品或金融期货(权)及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的实际余额。
(2)年末持仓合约金额:反映企业年末12月31日累计持有的所有商品或金融期货(权)及衍生品合约约定的总价值。
(3)当年实际盈亏:反映企业当年进行商品或金融期货(权)及衍生品投资实际形成的盈亏额。
(4)浮动盈亏:反映企业截至年末12月31日商品或金融期货(权)及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5)当年累计交易金额:反映企业当年所有商品或金融期货(权)及衍生品投资及交易活动的累计金额。
5.委托理财投资情况:反映企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通过合约委托其他单位开展投资业务的有关情况。
(1)委托理财本金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账面余额。
(2)当年实际盈亏:反映企业当年进行委托理财投资实际形成的盈亏额。
(3)预计盈亏:反映企业截至年末12月31日委托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4)计提减值准备年末余额:反映企业截至年末12月31日对因受托机构高危、托管、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可能发生损失的委托理财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5)当年新增委托金额:反映企业当年新增的所有委托理财投资活动的累计金额。
(6)购买的信托产品金额:反映企业年末持有的各类信托产品的账面余额。
(7)到期未偿付的信托产品金额:反映企业年末持有的各类信托产品中,已经逾期未收回投资的金额。
6.委托贷款情况:反映企业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情况。
7.已抵押资产账面价值:反映企业年末已抵押的资产账面净值,包括企业为他人和自己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已抵押资产账面净值,其中“为集团外单位担保已抵押资产账面价值”应单独填列。
8.已质押资产账面价值:反映企业年末已质押的资产账面净值,包括企业为他人和自己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已质押资产账面净值,其中“为集团外单位担保已质押资产账面价值”应单独填列。
9.或有负债:反映企业年末或有负债的总金额。其中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应单独填列。
10.涉及诉讼案件情况:反映企业年末未决诉讼的个数和金额情况。
11.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处置情况:反映企业在2019年决算审核时报送国资委的截至2019年末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余额及2020年处置情况,由企业集团本部填列。本年新认定和新发现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以及本年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敞口有关情况不在该表反映,应当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详细描述。
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年初余额:企业在2019年决算审核时报送国资委的截至2019年末的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余额。
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本年处置金额:年初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余额在本年的处置金额,包括:(1)收回的现金和资产的实际价值金额,填报当年收回的资金总额(包括偿债资金、保险赔付资金、直接处置对方资产收回的资金等)和已取得的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评估价值金额;(2)获得的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金额,填报当年获得的土地、房产、股权、机械设备、矿权等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或评估价值金额;(3)销债权等风险敞口形成的实质性损失金额,填报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规定当年核销债权等风险敞口形成的实质性损失金额。
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年末余额:年初融资性贸易风险敞口余额扣除本年处置金额后的余额。
(四)表内公式。
1.行次:4行=(3-2)行;10行=(9-8)行;35行≥36行;36行≥37行;40行≥41行;42行≥43行;47行≥48行;49行≥50行;51行≥(52+53+54)行;56行≥57行;58行≥59行;66行=61行-62行;62行=(63+64+65)行。
2.栏间:1栏≥2栏(2、3、5、8、9、13、14、15、16、17、18、20、21、24、26、27、30行)。
(一)基本内容。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期末资金集中管理、资金集中受限及资金集中度情况,企业在各级子公司、境外设置的资金管理平台归集资金视同资金集中。
(二)编制方法。
本表由集团总部根据财务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平台“吸收存款”、“货币资金”等科目余额分析填列。